怀集县评选工业实体经济发展贡献奖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9.07.09

为扶持工业实体经济发展,促进我县经济追赶型跨越式发展,县政府决定对全县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工业企业给予奖励。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评奖时间

每年3月前,对上一年度为我县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业企业进行评奖。

二、奖励对象

评奖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县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在我县税务部门登记并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

(二)企业在评选年度内没有发生安全生产及环境污染事故;

(三)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参加评奖的企业必须是属政府鼓励发展的行业。矿产行业不列入评奖范围;

(五)存在欠税欠费企业、环保不达标企业、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企业、投资强度未达到要求的企业不列入评奖范围。

三、奖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企业可叠加享受省、市的相关政策奖励。

四、奖励标准

(一)对评奖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度递增超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二)对评奖年度新入规的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

五、奖励资金办理程序

(一)成立评奖机构。县成立评奖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县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府办、县发改局、县科工商务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安监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人社局、园区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负责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进行评审,并落实奖励资金。

(二)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将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作为评奖依据,主营业务收入等数据由县税务部门提供,县统计部门同时提供本年度入规企业名单,由县科工商务局负责汇总。县科工商务局、县统计局等部门根据有关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入规企业情况,对照奖励条件,初步提出拟奖励企业名单。

(三)提供申报资料。入选拟奖励名单的企业向县科工商务局提交以下资料:

1.《工业实体经济发展贡献奖申报表》(加盖企业公章);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未办理“三证合一”的企业提供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原始缴税依据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以上资料一式两份,县科工商务局存档一份,县财政局存档一份。

(四)评审和奖励程序。

1.企业申报。由县科工商务局组织相关企业申报。

2.核查。县科工商务局对通过初审的企业进行核查,经核查无误的,提出拟奖企业方案报县评奖工作领导小组。

3.召开评审会。评奖工作领导小组对拟奖企业进行评审。

4.公示。县科工商务局将经过县评奖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确定的拟奖企业名单按有关程序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由县科工商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核实、处理。

5. 奖励审批。公示期满后确认无异议的,由县科工商务局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奖励。

六、强化监督

对表彰奖励进行全程监督,在数据统计、评选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全部奖励资金,如发现公职人员或党员存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提交县纪委监察委处理。

七、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3月止。本办法由县科工商务局负责解释。